三类人组织公款出国游一律撤降职当成“铁律” |
发布日期:2010/8/29 14:38:15 浏览人数: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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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8月1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三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较之其他个人和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这三类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其行为更具有“标本”和“品牌”效应,有着一般个人和组织难以比肩的“示范带动”作用,蔓延性、危害性和影响力极大,必须严惩不贷。
“撤降职”是此次打击力度的关节点。这些年来,公费出国游是一个让公众几乎产生喊杀疲劳的老话题。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也一直长盛不衰。在此情形下,这一处分规定的出台,让公众为之一振。
“逆境”下顶风作案,除了贪欲驱遣致使欲罢不能,实际操作中,是要有十分了得的手段来支撑底气和胆量的。这三类人中,从不乏“操盘高手”,在公费出国游上已有了丰富的经验,从不小视前车之鉴,其规避风险和“反认定”的水准堪称一流。无法想像,这一纸禁令,会立即让这些人绝了念想,来了急刹车。正常情形下,至多是暂时地轻踮了脚步、意会了前后左右的风声、靠超群的智力悟了行情之后,很可能觅了迭出的妙招,从而伺机出击,进一步调高了“逆境成才”的标杆。
基于这一忧虑,为求得问责机制的落实,加大审批及跟踪彻查力度,就是至关重要的了。不能企望再遇到像“温州培训团”那样近乎故意自我曝光的弱智群体。硬往枪口上撞的会少而又少甚至一个阶段内绝迹。名目岂止是巧立能概括得了的?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事实一再表明,申请出国巧立名目容易,通过外事部门申批也不难,查实弄清难度却大。重点查疑求证的环节多多:是否暗箱操作?是否自己掩在幕后迂回曲折地轻松搞定?是否假借国外或对外的获利单位,或由他人来组织进行?所谓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令人眼花缭乱的背后,如何才能去伪存真?实际用于学习培训和公务活动的时间,是否达到了有关规定的要求?走访驻留的点、线、面,是否切合了申报的预先设计,有无旁逸斜出、横生枝节,甚至南辕北辙、看起来很是令人生疑的迷途而不知返的曲折迂回?
而一旦查实,必须将处罚举措一落到底。无论是谁,一律按规定施以撤降职,狼藉其声名,戛然中断其政治生涯,真正以儆效尤,起到撼山震岳的威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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